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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未還清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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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未還清離婚怎麼辦?

法律分析:

貸款未還清離婚時根據下列辦法處理:

1、如果貸款屬於個人貸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離婚時貸款個人償還;

2、如果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依法進行處理。具體處理辦法如下:

(1)提前清償所欠銀行的貸款,塗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的他項權登記,這樣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問題的同時一併處理房屋的歸屬問題;

(2)在雙方離婚後,由雙方或一方繼續償還貸款,待貸款還清並塗銷抵押登記後,雙方透過協商或訴至人民法院處理。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透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二、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三、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

四、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

五、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該房產爲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貸款尚未還清,未還清部分爲雙方共同債務。基於不動產特性,只有一方能獲得房屋所有權。因此,獲得房產一方應對另一方補償。一般原則爲,獲得房產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付、按揭貸款及房屋增值的一半,剩餘貸款部分,由新的房產所有人獨立償還。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