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前的個人債務如何承擔
離婚前的個人債務由負有債務的一方個人承擔。
離婚前的債務,個人債務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償還責任。在婚姻存續期間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男方雙方共同承擔償還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民法典個人債務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個人債務訴訟時效是3年,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父母去世後債務需要兒女還嗎
父母去世後債務不需要兒女還,不過在兒女繼承遺產的時候,需要用所繼承的遺產來償還債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