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學習教育 IT科技 金融知識 旅遊規劃 生活小知識 家鄉美食 養生小知識 健身運動 美容百科 遊戲知識 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趣知科普吧 > 綜合知識 > 

分包工程承包人與發包人的關係是怎樣的?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1W

發包人一般指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方,只有他們有權將工程分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29條規定,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對於施工總承包,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法律分析

發包人一般指的上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的總承包方,只有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方具有將工程分包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拓展延伸

分包工程發包人的權利和責任

分包工程發包人是指在建設項目中,將工程的一部分或多個部分委託給其他承包商進行施工的主體。作爲發包人,他們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責任。發包人的權利包括:選擇合適的承包商、簽訂合同、監督工程進展、要求質量保證等。同時,發包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支付合理的費用、提供必要的設計檔案、協調各方合作等。發包人的權利和責任的平衡是確保分包工程順利進行和保證工程質量的關鍵。他們在工程中的角色至關重要,需要具備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以確保工程的順利完成。

結語

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在建設項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們具有一定的權利和責任。作爲發包人,他們有權選擇合適的承包商、簽訂合同、監督工程進展以及要求質量保證等。同時,他們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支付合理費用、提供必要的設計檔案、協調各方合作等。發包人的權利和責任的平衡是確保分包工程順利進行和保證工程質量的關鍵。因此,作爲發包人,他們需要具備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以確保工程的順利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二節 發 包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分包工程承包人與發包人的關係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