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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由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9W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對於不符合分包規定的,建設單位有權拒絕或採用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建設工程合同的總包與分包定義是總承包人或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並承擔連帶責任,但不得將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以分包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法律分析

一、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嗎

1、建設工程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對於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建設單位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採用。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如實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條,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總包與分包的定義是什麼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拓展延伸

建設單位在分包工程中的指定權利與限制

建設單位在分包工程中的指定權利與限制涉及多個方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單位通常享有一定的指定權利,即可以直接指定特定的承包人進行分包工程。然而,這種權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不能濫用指定權利排除其他潛在的承包人。此外,建設單位還需考慮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等因素,確保指定的承包人具備相應的能力和資質。因此,建設單位在行使指定權利時應慎重考慮各種因素,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確保分包工程的順利進行。

結語

建設單位在分包工程中的指定權利與限制涉及多個方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單位通常享有一定的指定權利,即可以直接指定特定的承包人進行分包工程。然而,這種權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不能濫用指定權利排除其他潛在的承包人。同時,建設單位還需考慮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等因素,確保指定的承包人具備相應的能力和資質。因此,建設單位在行使指定權利時應慎重考慮各種因素,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確保分包工程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三章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第二節發包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三章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第三節承包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能否由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