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拆遷賠償標準應該綜合考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土地等各方面因素,但往往存在不夠合理的情況。目前,拆遷賠償標準的具體定額由地方政府制定,法律並沒有規定具體金額。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一條,“所有權人因徵收、徵用、徵租、徵管和其他原因而發生的財產損失,有權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和其工作人員給予補償。補償應當根據財產市場價格並考慮相關的費用、損失等確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土地徵收制度,對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3. 最高法《關於審理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據市場價格、使用年限、房屋結構、位置環境、附着設施等因素,按照有關規定約定補償方式和標準,進行協商確定。”
綜合以上法律依據,拆遷賠償標準應該根據市場價格及相關的費用、損失、使用年限、土地等方面綜合考慮,確保合理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