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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壟斷法的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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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壟斷法的透過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007年8月30日下午完成各項議程後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會。會議經表決,透過了反壟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就業促進法、修改後的動物防疫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反壟斷法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爲8章57條,包括: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涉嫌壟斷行爲的調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反壟斷法明確規定,禁止大型國企借控制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爲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 宗旨 爲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爲,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執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要點 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爲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反壟斷法明確,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職能: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併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佈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反壟斷法還規定,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爲,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