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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初期我國政府頒佈的教育管理規定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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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初期我國政府頒佈的教育管理規定主要有

律師分析:

全民素質教育的提出與基本完成普及義務教育;

1985 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首次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質,多出人才,出好人才。”1999 年6 月13 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佈《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

明確提出:“實施素質教育就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提高國民素質爲根本宗旨,以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爲重點。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明確規定素質教育是以提高國民素質爲根本宗旨,體現了馬克思主義以人爲本,人的全面發展和人民是創造歷史的根本動力的基本理論,指明瞭我國教育發展的路徑和前景,標誌着我國的教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一條 爲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爲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