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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處理問題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57W

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公司股權處理和管轄地確定。離婚後,夫妻雙方可協商或訴諸法院解決公司股權糾紛,法院可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股權。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在離婚案件中,若有第三人異議,法院一般不受理股權分割請求,需另行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解決。

法律分析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公司股權如何處理

1、離婚之後公司股權的財產糾紛可以雙方先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分割共同所有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股權分割怎麼確定管轄地

1、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基於雙方曾經的婚姻關係產生的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後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併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後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

3、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於認爲,爲了不致離婚案件過於拖延,在離婚案件涉及公司股權分割請求中,若有案外人第三人異議,法院一般不在離婚案件中受理當事人一方要求公司股權分割的訴訟請求,導致在雙方離婚時,股權並未進行分割,而是留待離婚後,一方再行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之訴解決。

結語

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公司股權處理需注意。雙方可先協商解決,否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按數量按比例分配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及未上市股份。對於管轄地確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公司股權分割請求,法院傾向於不在離婚案件中受理,需在離婚後另行提起財產糾紛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公司股權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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