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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執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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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執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股權執行的啓動來自申請執行人的申請。

股權的執行發生於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而民事強制執行是申請人的申請爲要件的。如果沒有申請人的申請,法院是不會主動啓動民事強制執行行爲的。這是因爲股權的執行從實質上說,也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處理私權利的民事行爲。

2、股權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

股權執行,必須是爲了履行法院判決或其他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才能強制股權所有人轉讓自己的股權;否則,不能強制股東轉讓股權。

3、股權執行的內容是對被執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採取強制措施。

在股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權。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利,其他的司法機關不能行使這種權利。從股權所有人的意願來講,他可能不願意轉讓股權,但是爲了履行判決、在人民法院的強制下不得不轉讓自己的股權。

4、股權執行的標的應是股權的全部內容。

股權有自益權與共益權。有人認爲,股權的執行可以是股權中的自益權內容。但是,在股權的執行中,股權被執行的應是股權的整體,即既包括股權中的自益權,又包括股權中的共益權。因爲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護債權人或股權受讓人的利益。試想如果只執行股權中的自益權,債權人或受讓人就沒有行使共益權的資格,當原股東怠於行使權利時,就可能讓債權人或受讓人利益難以實現;當只執行股權中的共益權時,受讓人或債權人由於沒有獲得利益的請求權,一方面執行股權失去了意義,另一方面,受讓人或債權人由於沒有受益請求權,也就沒有行使共益權的積極性了。因此,在股權執行時,必須將股權的全部內容一併執行。

5、股權執行的後果是使股份依法發生轉讓

。股權執行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都發生股份被轉讓的後果,廣義的股權轉讓包括股權執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時,必須依法進行。轉讓的行爲必須符合有關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同等條件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等等。如果股權的執行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就不能產生轉讓的法律後果。股權透過執行,最終會有兩種可能:要麼由申請執行人接收被執行人所持股份而享有股權,被執行人喪失股東權利;要麼由其他人(自然人或法人)透過提供對價給申請執行人的方式取得被執行人的股權。

一、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32條和第139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董事負有及時辦理的義務,公司的其他股東負有配合、協助的義務。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督或判定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在履行通知義務後,除有特別約定外,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至於公司及其他股東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和行動,往往不在轉讓方的控制之中。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的權利,轉讓方對此沒有過錯的,就不用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後果,法院也不應支援受讓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公司怠於或拒絕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的,受讓方的權利可以透過起訴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濟。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

股權交付包括股權權屬變更和股權權能移轉。有限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東權屬證明形式,這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得到履行的一個記載。權能的移轉是指股東對參與公司管理的共益權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權等各種權利的實際行使。權屬變更的價值在於法律對股權的認定和法律風險的防範。權能移轉的價值則在於股東投資的財產利益和其它權益的實際行使。權屬變更比權能移轉更重要,因爲權能的行使若無權屬的支援,則沒有正當性。實踐中,權屬變更而未移轉權能或移轉了權能而未辦理權屬變更的情況常常發生,這就給股權轉讓糾紛的產生埋下了禍種。因此,股權轉讓合同應對權屬變更和權能移轉做出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