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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結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25W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需共同前往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需遵守民法典和相關規定,並分別持有相應的證件。申請人還需提供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某些中國公民不得與外國人結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獲得結婚證。離婚和復婚需按照民事訴訟程序辦理。申請人需支付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翻譯費由申請人自理。

法律分析

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長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民法典和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三、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中國公民:

(一)本人的戶籍證明(包括身份證);

(二)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乙、外國人:

(一)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三)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婚姻狀況證明。

丙、外國僑民:

(一)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免交)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三)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四、下列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一)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二)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五、凡證件齊全、符合本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瞭解,符合民法典和本規定的准予登記,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

六、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向該管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復婚的,按結婚辦理。

七、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結語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需遵守一系列規定。雙方當事人需共同前往戶口所在地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持有相應的證件。此外,還需提供婚前健康檢查證明。部分特殊身份的中國公民不得與外國人結婚。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可持證件和照片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獲得結婚證。離婚和復婚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申請人需繳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翻譯費由本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爲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涉外結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