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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方隱匿的財產情形有哪些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7.08K

離婚對方隱藏財產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離婚對方隱匿的財產情形有哪些

(1)在辦理房產證時,以“貸款不便”“未領到結婚證不能共有房屋”等爲藉口,將房產證辦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離婚時予以否認;

(2)對於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登記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等;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買房,實則自己是房產的擁有者,離婚後,再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4)將平時的工資轉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銀行卡內,擅自將自己的存款以現金方式取出;

(5)轉移隱匿炒股資訊,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後,套取現金,轉移隱匿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