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事故賠償責任應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根據最高法院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勞務派遣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用工單位在運用勞務派遣時需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實行同工同酬原則,並注意與派遣單位的協議約定,以避免誤解和麻煩。用工單位不得自行成立派遣機構派遣勞動者。
法律分析
一、勞務派遣出現事故如何賠償
勞務派遣發生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應該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責任的,因爲勞務關係不能申請工傷待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爲之工作的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二、用勞務派遣工應注意什麼
用工單位在運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勞動合同法》本着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規定了用工單位對派遣勞動者的五項義務。從此規定來看,用工單位若只爲節省成本而運用勞務派遣方式,則此目的將來是無法實現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單位對被派遣的勞動者與本單位的勞動者要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
所謂“同工”是指同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謂“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應享受相同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保險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參加用工單位的工會,也可自行組織工會。因此,用工單位對此規定應透過派遣協議與派遣單位具體約定,加以落實,在操作過程中還應注意將本單位的勞動者與被派遣勞動者有所區別,以免因誤解給用工單位帶來麻煩。
(四)用工單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機構,給本系統派遣勞動者。
結語
根據以上內容,結論如下:
勞務派遣單位在發生工傷事故時應承擔工傷責任,因爲勞務關係不能申請工傷待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應得到法院的支援。對於用勞務派遣工的用工單位,應注意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並與派遣單位明確約定相關事項。同時,用工單位不得自行成立派遣機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