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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如何確定被告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23W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中如何確定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爲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爲,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