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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犯罪的論文怎麼寫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66W
1.有關犯罪論的論文怎麼寫

論犯罪未遂 作爲犯罪形態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理論研究的一個熱點,同時,也是司法實務認定的一個難點。

關於犯罪的論文怎麼寫

在恢復法制20年間,產生了“構成要件(齊備)說”、“主觀目的(實現)說”、“犯罪結果(發生)說”等有代表性的學說。一、犯罪未遂的現論與實踐概述“構成要件(齊備)說”以是否全部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準,認爲: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實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爲,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齊備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觀兩方面的含義:從客觀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狀態下犯罪構成應具備的要件未能齊備;從主觀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齊備犯罪構成全部客觀要件即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意圖未能全部展開和實現。此說從語言分析角度講容易使人產生歧義。

一些學者批評道:行爲不齊備犯罪構成要件即不構成犯罪,也就談不上犯罪未遂。其實,犯罪未遂的特徵與未遂的犯罪構成不是一個概念,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完成形態以及未完成形態的犯罪的犯罪構成,都是犯罪的客體、客觀、主體和主觀這四個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機統一體。

未遂的構成要件本身並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要素。有的學者還用公式作了一個更細緻的說明,指出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基本構成要件並無不同,只是前者在客觀方面的行爲、結果和因果關係等的發展程度和實現程度上不同。

“犯罪目的(實現)說”以犯罪目的的是否達到作爲犯罪得逞與否的標誌,認爲“犯罪未得逞”的含義就是指犯罪目的沒有達到。其中又有修正的目的說,主張以行爲人追求的、受法律制約的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作爲犯罪得逞與否的標誌,發生的爲既遂,未發生的爲未遂。

“犯罪結果(發生)說”以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爲犯罪是否得逞即既遂未遂區別的標誌,認爲“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行爲沒有產生法律規定的犯罪結果。“構成要件(齊備)說”被認爲較合理地闡明瞭犯罪未遂的特徵,幾乎被各院校教材所採用,從而成爲理論界通說。

但隨着犯罪未遂原理在分則具體犯罪運用研究的深入,這一學說受到新的質疑,從而產生了“構成要件充分展開說”和“實行行爲達到目的說”。前者以構成要件是否充分展開作爲判斷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認爲在行爲人實施實行行爲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充分展開的,是犯罪未遂。

後者以實行行爲是否達到該行爲的直接目的爲標準區分既遂與未遂,認爲在行爲人實施實行行爲後未能達到行爲的直接目的的,是犯罪未遂。以上五種觀點中的後四種,在理論界均有一定影響,但未能撼動第一種觀點的主導地位。

然而,今人奇怪的是,理論界對具體犯罪的未遂形態的分析,並未能始終如一地堅持第一種觀點,而實務界對具體犯罪的未遂形態的認定,由於實用主交的功種主義的影響,更是五花八門。由於制度、機制、法官素質等因素的制約,加之學術生產線出來的東西良莠不齊,我們不能奢望學理解釋在短期內取得其在德國、日本那樣的地位,但司法公正的呼喚、立法與司法已經提供的空間,都要求學術的自省、自律和自我發展。

因此,梳理既有觀點,分析其間得失,如有可能,再作出必要的推進,也是研究犯罪未遂問題應當進行的工作。二、對現有觀點的梳理儘管學界對犯罪未遂問題的探討一直未曾停止,但實際上通說的整體地位並未動搖,因爲爭論只是在局部進行。

(一)關於犯罪未遂的概念關於犯罪未遂形態的概念,主要有兩種主張:一是以法國刑法典爲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礙,而使犯罪未達到既遂形態的情況。

這種主張把因行爲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結果發生而未達既遂的情況作爲犯罪中止形態,以區別於犯罪未遂。二是以德國刑法典爲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開始實行犯罪而未達既遂形態的情況。這種主張把犯罪中止形態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態中,認爲只要犯罪行爲已經實施,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而致使犯罪未達到既遂形態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據導致犯罪未達到既遂的原因,將犯罪未遂分爲兩類:行爲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礙而未達到既遂的,是障礙未遂;行爲人因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發生而未達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我國現行刑法與舊刑法均以同樣的文字,採用法國模式對犯罪未遂作了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般認爲,這是立法對犯罪概念所作的規定,稱之爲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不過學者們更樂意採用構成要件齊備說的表述作爲理論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對此並無大的分歧,不過我認爲:第一,刑法對犯罪未遂的規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徵,以形式邏輯的概念標準衡量,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義項,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於犯罪形態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態只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過失行爲無“着手實行”可言,並且過失行爲與間接故意。

2.有關犯罪論的論文怎麼寫

論犯罪未遂 作爲犯罪形態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理論研究的一個熱點,同時,也是司法實務認定的一個難點。

在恢復法制20年間,產生了“構成要件(齊備)說”、“主觀目的(實現)說”、“犯罪結果(發生)說”等有代表性的學說。一、犯罪未遂的現論與實踐概述“構成要件(齊備)說”以是否全部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準,認爲: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實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爲,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齊備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觀兩方面的含義:從客觀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狀態下犯罪構成應具備的要件未能齊備;從主觀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齊備犯罪構成全部客觀要件即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意圖未能全部展開和實現。此說從語言分析角度講容易使人產生歧義。

一些學者批評道:行爲不齊備犯罪構成要件即不構成犯罪,也就談不上犯罪未遂。其實,犯罪未遂的特徵與未遂的犯罪構成不是一個概念,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完成形態以及未完成形態的犯罪的犯罪構成,都是犯罪的客體、客觀、主體和主觀這四個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機統一體。

未遂的構成要件本身並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要素。有的學者還用公式作了一個更細緻的說明,指出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基本構成要件並無不同,只是前者在客觀方面的行爲、結果和因果關係等的發展程度和實現程度上不同。

“犯罪目的(實現)說”以犯罪目的的是否達到作爲犯罪得逞與否的標誌,認爲“犯罪未得逞”的含義就是指犯罪目的沒有達到。其中又有修正的目的說,主張以行爲人追求的、受法律制約的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作爲犯罪得逞與否的標誌,發生的爲既遂,未發生的爲未遂。

“犯罪結果(發生)說”以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爲犯罪是否得逞即既遂未遂區別的標誌,認爲“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行爲沒有產生法律規定的犯罪結果。“構成要件(齊備)說”被認爲較合理地闡明瞭犯罪未遂的特徵,幾乎被各院校教材所採用,從而成爲理論界通說。

但隨着犯罪未遂原理在分則具體犯罪運用研究的深入,這一學說受到新的質疑,從而產生了“構成要件充分展開說”和“實行行爲達到目的說”。前者以構成要件是否充分展開作爲判斷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認爲在行爲人實施實行行爲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充分展開的,是犯罪未遂。

後者以實行行爲是否達到該行爲的直接目的爲標準區分既遂與未遂,認爲在行爲人實施實行行爲後未能達到行爲的直接目的的,是犯罪未遂。以上五種觀點中的後四種,在理論界均有一定影響,但未能撼動第一種觀點的主導地位。

然而,今人奇怪的是,理論界對具體犯罪的未遂形態的分析,並未能始終如一地堅持第一種觀點,而實務界對具體犯罪的未遂形態的認定,由於實用主交的功種主義的影響,更是五花八門。由於制度、機制、法官素質等因素的制約,加之學術生產線出來的東西良莠不齊,我們不能奢望學理解釋在短期內取得其在德國、日本那樣的地位,但司法公正的呼喚、立法與司法已經提供的空間,都要求學術的自省、自律和自我發展。

因此,梳理既有觀點,分析其間得失,如有可能,再作出必要的推進,也是研究犯罪未遂問題應當進行的工作。二、對現有觀點的梳理儘管學界對犯罪未遂問題的探討一直未曾停止,但實際上通說的整體地位並未動搖,因爲爭論只是在局部進行。

(一)關於犯罪未遂的概念關於犯罪未遂形態的概念,主要有兩種主張:一是以法國刑法典爲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礙,而使犯罪未達到既遂形態的情況。

這種主張把因行爲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結果發生而未達既遂的情況作爲犯罪中止形態,以區別於犯罪未遂。二是以德國刑法典爲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開始實行犯罪而未達既遂形態的情況。這種主張把犯罪中止形態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態中,認爲只要犯罪行爲已經實施,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而致使犯罪未達到既遂形態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據導致犯罪未達到既遂的原因,將犯罪未遂分爲兩類:行爲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礙而未達到既遂的,是障礙未遂;行爲人因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發生而未達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我國現行刑法與舊刑法均以同樣的文字,採用法國模式對犯罪未遂作了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般認爲,這是立法對犯罪概念所作的規定,稱之爲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不過學者們更樂意採用構成要件齊備說的表述作爲理論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對此並無大的分歧,不過我認爲:第一,刑法對犯罪未遂的規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徵,以形式邏輯的概念標準衡量,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義項,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於犯罪形態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態只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過失行爲無“着手實行”可言,並且過失行爲與間接故意。

3.關於大學生犯罪的論文如何寫出新意

當代大學生犯罪的心理淺析及犯罪趨勢特點預測 一、影響大學生犯罪的外在因素 二、影響大學生犯罪的內在因素 三、大學生犯罪的趨勢與走向 四、大學生犯罪有效預防 大學生違法犯罪已成爲社會關注的話題,這些被看着是高智商、高素質、高層次的大學生爲什麼會走上犯罪道路呢? 且犯罪趨勢又朝哪方面發展呢? 我們應該採取怎樣的措施來扼制和預防大學生犯罪呢? 帶着一系列的問題,本文分析了大學生犯罪的原因、預測大學生犯罪的走向及提出對大學生犯罪的有效預防。

一、影響大學生犯罪的外在因素 (一)社會經濟負面效應的影響。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促進了社會的全面進步, 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負面效應: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盛行, 有的人認爲:物質利益是現代生活中的“主流”, 崇尚腐朽糜爛的生活方式。

更有甚者, 把物質利益作爲衡量個人成敗得失的尺度。於是,見利忘義、唯利是圖、權錢交易等社會不良現象時有發生, 同時也出現了一些腐朽糜爛的生活方式, 對社會風氣造成較大的不良影響,在這種社會背景下, 由於大學生正處在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鞏固階段, 這樣一味盲目追求物質利益,極易受外界不良思潮的衝擊, 同時自己又缺乏足夠的社會經驗,使他們正確但又不穩定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發生變化, 在一定條件和某種因素的作用下就可能產生違法犯罪,以身試法。

也就是說, 對物質利益的過分追求誘發和刺激了大學生們去進行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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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於共同犯罪的論文怎麼寫

論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個疑難而複雜的問題,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態對刑事審判具有重要意義。

解決這一問題主要取決於我國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明文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國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論以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認爲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爲的統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們應當將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慮進去,將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況來看,將共同犯罪人分爲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四類。 二、單位共同犯罪 單位犯罪是經單位組織決策機構後形成的整體意志,這種單位整體意志由單位內部組織中的自然人行爲轉化爲單位的犯罪行爲。

因此,在通常情況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標準來評判,單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態出現的,這也是立法對單位犯罪往往規定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原因。 三、關於片面共同犯罪理論 所謂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單方面具有與他人共同參與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觀聯絡的單向性,主觀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觀行爲上的協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類型的多樣性,片面共犯的確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據,使其能夠罰當其罰,罪當其罪。 關鍵詞:共同犯罪;單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態;特徵;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條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個疑難而複雜的問題,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態對刑事審判具有重要意義。解決這一問題主要取決於我國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明文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從該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論以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認爲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爲的統一。大部分學者認爲,只有在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之間才能構成共同犯罪。

所謂共同必須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爲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2、各共犯人主觀上彼此溝通、互相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實施犯罪[1]。

但是同時我國刑法也規定了幾種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時犯不成立共犯;3、間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與過失犯的某些行爲彼此聯絡或聯繫,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爲;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7、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爲,不構成共同犯罪;8、所謂“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爲一個有機整體實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內部直接參與犯罪實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們之間的關係不是共同犯罪的關係,而是作爲法人有機整體內部的諸要素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關係,簡單說就是法人實施犯罪時的內部結構。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以下兩種情況:1、兩個或兩個以上法;2、一個或一個以上法人與一個或一個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結構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爲之間相互聯繫,相會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會危害性就不同。

我國刑法只規定了構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條件和犯罪集團,在理論上,則從不同角度,根據不同標準將共同犯罪劃分爲多種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個人能夠單獨實施形成爲標準進行劃分,分爲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時間爲標準,可以分爲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經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實行犯罪進行了策劃或商議的,就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在剛着手實行或者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則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爲的分工爲標準劃分,可以分爲簡單共同犯罪和複雜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行犯罪時,就是簡單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實行、組織、教唆、幫助等分工時,就是複雜共同犯罪。

4、以有無組織形式爲標準來劃分,可以分爲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團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沒有組織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構成,沒有組織、沒有首要分子,不存衆人隨時參與狀態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衆人所實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團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組織實施的共同犯罪,實施犯罪的組織稱爲犯罪集團,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 共犯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在刑罰的處理上,爲了體現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夠罰當其罰,罰當其罪,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5.關於共同犯罪的論文怎麼寫

論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個疑難而複雜的問題,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態對刑事審判具有重要意義。

解決這一問題主要取決於我國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明文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國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論以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認爲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爲的統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們應當將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慮進去,將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況來看,將共同犯罪人分爲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四類。二、單位共同犯罪單位犯罪是經單位組織決策機構後形成的整體意志,這種單位整體意志由單位內部組織中的自然人行爲轉化爲單位的犯罪行爲。

因此,在通常情況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標準來評判,單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態出現的,這也是立法對單位犯罪往往規定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原因。三、關於片面共同犯罪理論所謂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單方面具有與他人共同參與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觀聯絡的單向性,主觀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觀行爲上的協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類型的多樣性,片面共犯的確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據,使其能夠罰當其罰,罪當其罪。關鍵詞:共同犯罪;單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態;特徵;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條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個疑難而複雜的問題,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態對刑事審判具有重要意義。解決這一問題主要取決於我國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明文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從該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論以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認爲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爲的統一。大部分學者認爲,只有在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之間才能構成共同犯罪。

所謂共同必須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爲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2、各共犯人主觀上彼此溝通、互相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實施犯罪[1]。

但是同時我國刑法也規定了幾種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時犯不成立共犯;3、間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與過失犯的某些行爲彼此聯絡或聯繫,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爲;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7、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爲,不構成共同犯罪;8、所謂“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爲一個有機整體實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內部直接參與犯罪實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們之間的關係不是共同犯罪的關係,而是作爲法人有機整體內部的諸要素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關係,簡單說就是法人實施犯罪時的內部結構。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以下兩種情況:1、兩個或兩個以上法;2、一個或一個以上法人與一個或一個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結構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爲之間相互聯繫,相會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會危害性就不同。

我國刑法只規定了構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條件和犯罪集團,在理論上,則從不同角度,根據不同標準將共同犯罪劃分爲多種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個人能夠單獨實施形成爲標準進行劃分,分爲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時間爲標準,可以分爲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經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實行犯罪進行了策劃或商議的,就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在剛着手實行或者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則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爲的分工爲標準劃分,可以分爲簡單共同犯罪和複雜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行犯罪時,就是簡單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實行、組織、教唆、幫助等分工時,就是複雜共同犯罪。

4、以有無組織形式爲標準來劃分,可以分爲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團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沒有組織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構成,沒有組織、沒有首要分子,不存衆人隨時參與狀態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衆人所實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團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組織實施的共同犯罪,實施犯罪的組織稱爲犯罪集團,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共犯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在刑罰的處理上,爲了體現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夠罰當其罰,罰當其罪,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得以體現。

6.刑法老師讓寫一篇犯罪及其認定的論文,1500字

你好

你們刑法老師有點意思的,這個題目博士論文都不夠寫的,專著還可以寫下。

要寫的話,步驟大致如下哈:

1、圖書館借三本書。貝卡里亞的《犯罪與刑罰》,趙秉志的《刑法學》,張明楷的《刑法學》。把後兩本的犯罪構成要件看一遍。

2、根據你看來的收穫,起個題目,着手寫點感想。論文的結構可以分下:

一是何爲犯罪;

二是犯罪認定的主體,犯罪認定的程序,犯罪認定的標準(即構成要件),可以主要說下後面兩本書中的區別。(中間可以穿插一兩個案例)

三是從第一本書裏找些有的沒的的名言警句加到文章中,變成註釋。

這樣論文就成了。估計2000字是沒問題的。

希望對你能有幫助。

7.對犯罪的認識的1000字論文

方案一

第一部分,從總的方面解釋“什麼是犯罪”,以及“犯罪有何特徵”。(簡單表述完後大概300-400字)

第二部分,“犯罪的分類”方面具體解讀。(大概500字)

第三部分,具體到中國刑法中犯罪的定義以及犯罪的分類。(大概300字)

方案二

第一部分,從犯罪的概念入手。200字

第二部分,關於犯罪以及刑法的學說發展進程。700-800字

第三部分,犯罪與刑法、以及刑法基本原則的關係。300-400字

8.怎樣寫關於刑法的論文

論死刑制度在我國的現狀及思考 [摘要] 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是調整社會關係的一種最極端的手段。

當今許多國家都廢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在我國仍然保留了死刑。本文從死刑的產生、在我國法律中的情況等幾個方面記敘了我國死刑制度的現狀,以及我國今後是不是繼續保留死刑,死刑制度該怎樣改革進行了思考。

[關鍵詞] 死刑;保留;廢除 死刑是一種古老的刑罰方法,對犯罪分子具有威懾力,但死刑不同於其他刑罰,死刑剝奪的是一個人的生命,在當今的中國,死刑制度的現狀如何?基於我國目前犯罪形勢十分嚴峻,我國應該保留死刑制度,但是應嚴格限制,並逐步廢除。 一、死刑的概念及在我國的產生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以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爲內容,因此又稱爲生命刑。死刑又是所有刑罰方法中最嚴厲的刑罰,又稱之爲極刑。

(二)死刑在我國的產生 死刑的產生可以追溯到法產生的年代。最早的刑罰記錄中就有有關死刑的記載。

死刑在人類歷史發展中,作爲原始的血族復仇、同態復仇的替代物而出現。在原始社會,氏族之間的矛盾透過血族復仇來解決,往往帶來了氏族混戰,給社會造成了嚴重破壞。

國家產生以後,建立了刑罰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制度,從而使無節制復仇得以終止。在我國曆史上,最初的刑罰方法只有墨、宮、大辟,死刑(大辟)佔了重要一席,此後幾千年的歷史發展,死刑一直存在。

二、當今我國的死刑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已經完全廢除了死刑制度,其中包括歐盟各國和我國的香港、澳門地區。每年都有多個國家在廢除死刑。

而發達國家僅剩美國和日本。但仍然執行死刑的國家中,僅對謀殺罪等嚴重暴力犯罪判死刑。

我國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絕對數量最多的國家。下面介紹我國當今的死刑制度: (一)法律規定的死刑 我國1997年《刑法》的413個罪名中,規定死刑的已經達到68個罪名。

危害國家安全罪有7個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個罪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有15個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有6個罪名;侵犯財產罪有2個罪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有8個罪名;危害國防利益罪有2個罪名;貪污賄賂罪有2個罪名;軍人違反職責罪有12個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二)我國死刑適用的特點 我國1997年《刑法》中死刑適用具有以下特點 : 1、死刑適用的範圍廣、罪名多 目前,我國死刑適用的範圍比1979年《刑法》多了更多的罪名,在刑法分則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地規定有死刑,共涉及到刑法條文52條,約佔刑法分則條文數的15%;規定死刑的罪名也較多,約佔刑法罪名總數的17%。 2、死刑選擇性罪名多,絕對死刑罪名數較少 在我國理論界,關於選擇性罪名的認定,存在三種情況:一是行爲選擇性罪名,如生產、銷售假藥罪;二是對象選擇性罪名,如拐賣婦女、兒童罪;三是行爲和對象同時選擇性罪名,如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在刑法分則中關於選擇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絕對死刑罪名就比較少了。 3、經濟犯罪規定的死刑多 在刑法分則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死刑,共有17個罪名,排在刑法分則各種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如果再把盜竊罪、貪污罪、受賄罪等廣義的經濟犯罪加起來,就使刑法中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罪名至少達到20個。

(三)我國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 1、從適用的條件上,我國1997年《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對社會具有極大的危害性,犯罪客觀危害及後果特別嚴重;犯罪人主觀惡性特別巨大。

根據我國1997年《刑法》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中判處死刑的,必須是“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處死刑的,必須是“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危害特別嚴重的”。 2、從適用的對象上,我國1997年《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從死刑適用的程序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一審。我國1997年《刑法》第48條第2款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4、從死刑執行制度上看,我國1997年《刑法》第48條第1款的後半段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四)死刑複覈程序 自從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只有在“必要的時候”,纔可將部分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下放給進階人民法院。

自這一規定以後,死刑覈准權不斷下放,下放的範圍也越來越大,嚴重違背了“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有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造成了死刑案件審理上的嚴重弊端。

三、我國現階段保留死刑制度的原因 至今爲止,死刑一直在我國保留,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從現實生活中的實際看,我國目前社會發展程度還不夠達到廢除。

9.論文 青少年犯罪 怎麼寫啊

衆所周知,當前我國社會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已成爲一個令人關注的社會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100名罪犯中就有約10名是14——18歲的未成年人,這顯然說明青少年犯罪已佔相當大的比例,而且人數逐年上升,這不僅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還影響到國家的穩定和長治久安,更影響國家的未來。因此預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爲當前一項主要任務,要解決好這個問題,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規律特點、犯罪原因及治理對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現狀及規律特點 總的來說,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規律特點: 1、青少年犯罪總數呈上升趨勢 近幾年,青少年犯罪無論從人數和作案數都明顯呈上升趨勢。以我們焦作爲例,2000年全市查獲青少年犯罪人數3633人,2001年全市查獲青少年犯罪人數4739人,2002年全市查獲青少年犯罪人數4789人,這些數據說明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人數及比例都呈上升趨勢。

① 2、犯罪年齡趨於低齡化 青少年犯罪成員從年齡上看日益低齡化。從焦作市2000年至2002年查獲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來分析,2000年查獲的3633人中,17歲以下的有249人,佔總數的7%,2001年查獲的4739人中,17歲以下的有402人,佔總數的8%,2002年查獲的4789人中,17歲以下的有718人,佔總數的15%。

② 3、犯罪類型多樣化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幾乎涉及整個犯罪領域。從焦作市近年來破獲的青少年案件來看,犯罪主要集中在盜竊、搶劫、尋釁滋事等方面,但兇殺、**、傷害、敲詐、吸販毒案件的比例都有所上升,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破獲的以韓保紅爲首的團伙中,主要以青少年爲主,犯罪涉及搶劫、綁架、**、尋釁滋事、傷害、販毒等。

③ 4、犯罪形態團伙化 近年來,青少年犯罪團伙化越來越明顯,且團伙作案日益增多。以焦作市爲例,2000年全市打掉青少年刑事犯罪團伙283個,這些青少年犯罪團伙以一定的方式和社會聯繫爲紐帶結成,有的以同學關係組成,有的以居住地結成,以成年犯爲主少年犯參與,少則三、五人,多則二十餘人,進行搶劫、**、盜竊等團伙犯罪活動。

如:2000年初,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偵破的以趙亮爲首的十六人搶劫、**團伙案,其成員全部爲青少年,均由在校學生和失學少年組成。2000年初,焦作市刑偵支隊偵破的以柳建軍爲首的七人搶劫、**、盜竊團伙案,全部爲居住在一個村的青少年所爲。

④ 5、犯罪方式日趨智能化 隨着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當今世界已進入高科技迅速發展的時代,現代資訊的傳播方式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傳播速度極快。青少年不斷蒐集、吸收影視文藝作品中描寫的犯罪手段、犯罪方式以及反偵查的伎倆,並加以模仿,使犯罪手段、方式更加趨向成人化、智能化。

2000年初,焦作市山陽公安分局偵破的骨灰盒敲詐案中,罪犯王科、郝傑爲實現犯罪,首先多次到殯儀館踩點,預謀盜竊骨灰盒用以敲詐殯儀館,接着又用偷來的身份證在鄭州交通銀行某營業部辦理了能在全國支取現金的太平洋借記卡,二人將盜竊的骨灰盒隱藏異地後,又購買了不需任何證件擔保的中國移動通信“豫通卡”,然後與殯儀館的領導聯繫,威脅殯儀館將錢匯入其提供的太平洋借記卡帳戶內,來達到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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