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視爲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透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帳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帳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帳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