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版權管理機關可以受理涉及數十種侵權行爲的案件,並做出行政處罰。受理案件可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投訴,也可根據舉報人的舉報,或主動對市場的侵權事實進行查處,對侵權案件的行政處罰種類有以下幾種:
1、沒收違法所得;
2、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
3、罰款;
4、情節嚴重的,沒收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版權管理機關可根據侵權事實所造成的後果,即侵權行爲對被侵權人和對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大小,決定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