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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擔保人怎麼寫纔有連帶責任|債務擔保人怎麼寫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4.86K
1.欠條擔保人怎麼寫纔有連帶責任

在欠條上只需要寫明擔保人XXX或者連帶保證責任人都是可以。

債務擔保人怎麼寫 欠條擔保人怎麼寫纔有連帶責任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爲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民間借貸有擔保人的欠條如何寫

於平律師 等級:在普通的借貸合同後面加“擔保人”即可;

沒有固定的格式。

也可以按照《擔保法》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借款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協議怎麼寫

這個就叫擔保協議書,一般要三方協議,即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不外乎就是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約定、還有是擔保還是保證的問題。擔保就是用物來保證借款的歸還,擔保要對物進行抵押擔保登記纔有效,還要繳費,麻煩,但對債權人有保障;保證就是用個人的名義保證債務人還款,不還款債權人可以找保證人還款,不需要登記,簡單,但對債權人的保障小於擔保。協議都要簽字,一式三份。

當然債權人也可以直接與擔保人或保證人簽訂擔保或保證協議,直接明確對那筆債務予以擔保或保證,這不損害債務人的權益,也是有效的。

4.有擔保人的借條怎麼寫

借 條

說明:本借條是個人借貸的借款憑證,同時也是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

一、資金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基本資訊:(注:出借人即資金出借

人、債權人,將約定金額的資金借給借款人(即資金借用人、債務人),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償還該筆資金及相關利息和費用。擔保人即借款人的連帶責任擔保人)

二、借款資訊:

今出借人 借給借款人 人民幣 元(大寫) 。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率爲每月 %,利息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借款人承諾如果到期不能按約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則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爲每逾期壹天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直至償還全部債務

給出借人止,並自願承擔出借人爲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起訴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公告費、送達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通訊費、誤工費及其它手續費等)。

三、擔保人確認條款:

擔保人確認:擔保人自願爲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等)。擔保期限爲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本擔保是不可撤銷的、不可免除的、連帶和無限責任的擔保責任之擔保。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特立此據爲憑證!

借款人: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借條出具時間: 年 月 日

5.同時起訴債務擔保人和借款人訴鬆請求這一項怎麼寫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前提條件

1、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

2、擔保人行使追償權不能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3、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須主觀上沒有過錯

一、追償權的正常行使

1、追償方式:(1)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訴訟外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均可。(2)債務人破產的,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申報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2、追償的數額:(1)在保證範圍內,保證人承擔了多大的保證責任,就有權追償多大數額;(2)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即:不援用債務人的抗辯權或者超出債務人的數額承擔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範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二、追償權的預先行使

1、債務人破產時,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即使尚未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2、各連帶共同保證人只能作爲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3、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