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上不提倡或者不支援倒欠日期的合同,補籤協議其實可以署當下的日期,只是在協議裏說明本協議是對既往約定的補充就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爲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