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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日期修改技巧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21W

勞動合同解除日期由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填寫,離職手續辦理完後爲通常日期。如勞動者未辦理離職手續自行離開,可以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或通告日期作爲解除勞動關係的日期。終止勞動合同日期與解除日期不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法律效力被消滅,原有權利義務不復存在。用人單位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違法未出具,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改正,同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的勞動合同解除日期由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填寫,通常爲辦理完離職手續後的日期。

勞動者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自行離開的,可以以用人單位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或者通告的日期作爲解除勞動關係的日期。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屬於終止勞動合同日期,與勞動合同解除日期不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違法未出具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拓展延伸

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效日期應如何確定?

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效日期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來確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透過協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形解除。在協商解除的情況下,雙方應當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達成一致。如果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形解除,如雙方協商不成或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效日期將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效日期應綜合考慮合同約定、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協商意願,確保合法合規,並最大限度地保護雙方的權益。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效日期應綜合考慮雙方協商意願。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透過協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形解除。雙方應當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達成一致。如果協商不成或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效日期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未出具,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改正。確保合法合規,保護雙方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日期修改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