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集體股權的設定主要是以成員股爲主,按集體資產淨額的總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無償地由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份享有,具體量化份額由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大會或經授權的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