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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田地能否作為私人墓地

欄目: 綜合知識 / 釋出於: / 人氣:1.79W

私人墓地的利用違法,《土地管理法》明確禁止佔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墓地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民法典》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和《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的緊急通知》強調嚴禁傳銷、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根據法律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法律分析

我們國家雖然擁有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但是很多地方的土地都沒有辦法開荒出來,所以可利用的土地還是非常的少,通俗的來說就是人均還是非常的少,所以國家對於土地的利用明確的法律規定。那麼關於私人墓地是否合法?

一、利用田地作私人墓地是否合法

違法的,《土地管理法》明確禁止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二、墓地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前幾年,墓地買賣悄然成風,部分購買者作為投資,欲得到鉅額升值而不惜出重金購買。幾年後,得到的結果不是墓地格位沒有交付,就是無法轉讓沒有得到回報,準備索回已經交納的款項,但又考慮拘於合同的約定,無法實現權利。

實際上墓地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二、要進一步加強對公墓的管理,嚴格控制公墓的發展(五)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合理確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價格,明碼標價;要憑使用者出具的火化證明(火葬區)或死亡證明(土葬改革區),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規範的安葬、安放賃證,建立嚴格的銷售、登記制度,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要保護群眾的正當權益。”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的緊急通知》再次強調“骨灰存放設施不是一般商品,要憑使用者出具的火化證明和死亡證明辦理購買和使用手續,公墓不得預售、傳銷和炒買炒賣,購買者不得私自轉讓、買賣。”因此,依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無效合同。

結語

私人墓地的利用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因此是違法的。同時,墓地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和《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的緊急通知》,禁止傳銷和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私人墓地的利用和墓地買賣合同都是違法的無效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章 繼承 第三十一條 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田地能否作為私人墓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