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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地轉租給他人是否合法?

欄目: 綜合知識 / 釋出於: / 人氣:3.25W

農村承包地轉租給他人是否合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需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原則,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農業用途,受讓方應具備農業經營能力。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第十一條,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第十二條,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因此農村承包地可以轉租,只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或其他合法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流轉雙方需平等協商確定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承包方在達成流轉意向後需及時備案,而受讓方則需保護土地並禁止改變農業用途。因此,農村承包地可以轉租,但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互換、轉讓 第三十三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並向發包方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