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透過“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由於“套路貸”隱蔽性強,且利用公權力“掃尾”,被害人很容易上當,警方提示市民儘量透過正當渠道貸款,特別要警惕“空白合同”。
2、“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爲,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爲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