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確定,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六)由於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按中斷繳費1年,覈減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減少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