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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害兒童量刑標準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8W

故意殺害兒童該怎樣進行量刑

殺害兒童並非法定的從重情節。我國刑法條文對故意殺人罪是這麼規定的: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些法學家對故意殺人的情節嚴重和情節較輕作了如下總結: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爲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爲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爲;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爲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爲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從多年的司法實踐看,由於流氓罪的規定比較原則和概括,在實際掌握上任意性較大。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總結多年司法實踐的情況,將流氓罪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分解爲幾個不同的罪名,在罪狀的表述和量刑上也作了不同的規定,既增強了相關條款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又防止自由裁量權的任意擴大。

被害兒童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兒童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侮辱的,將兒童灌醉、麻醉後進行猥褻、侮辱的,等等。

故意殺害兒童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