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共享的基本原則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的規定,資訊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資訊;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資訊,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資訊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資訊安全,防止資訊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