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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土地租賃合同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9.54K

提前解除土地租賃合同

看你的合同當時是怎麼約定的。如果當時條款上有約定。按約定解決。沒有約定。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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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如何解除

法律主觀:

一 、 土地租賃合同怎樣解除

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損失賠償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何種情形下可以行使法定解除合同的權利

(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 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三、 合同解除權怎麼行使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也就是說,解除權的行使,只要向對方當事人傳達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解除 合同的效力 ,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輔助。對方接到通知後,合同即發生解除的效力,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能產生 合同解除的效力 ,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

根據上述闡述表明,如果擅自解除土地租賃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得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按照上述闡述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承包土地提前退租怎麼辦

看你的合同當時是怎麼約定的。如果當時條款上有約定。按約定解決。沒有約定。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到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如何解除

解約土地租聘合同有三種方式:

(1)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土地租聘合同;

(2)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爲不可能,或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不必要,無過錯方有權解除土地租聘合同;

(3)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顯失公平,依照情勢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土地租聘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