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派出所不向公民個人提供他人通話資訊查詢業務,通話資訊涉及個人隱私。但是根據偵查案件的需要,公安機關有偵查權,可以查犯罪嫌疑人的通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