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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證有效期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64W

1、三個月,到期後可以申請延期

2、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

3、第十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4、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

施工許可證有效期
1.

三個月,到期後可以申請延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爲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

第十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覈驗施工許可證。

4.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