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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工資如何發放
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過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關於工傷後工資如何發放的問題,下面由我爲您詳細解答。
一、工傷後工資如何發放
1、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過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工傷鑑定後一年工資是否會發放
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滿,不需要繼續休養的,應當復工,不復工沒有工資;需要繼續治療休養的,提交治療工傷醫療機構證明,由用人單位安不低於病假工資標準支付生活津貼。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工資怎麼發放
如果員工工傷的,用人單位是要負責的,需要進行工傷認定鑑定,確定工傷傷殘程度。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也需要發放。工傷期間的工資標準,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發放。《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按規定比例計算後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後工資怎麼發放
職工在 工傷 期間, 工資 由原單位按月發放,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即按受傷前工資標準支付。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故工傷期間,職工的工資與受傷前的工資標準是一致的。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 加班 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骨折工傷工資怎麼發
工傷骨折休息工資按照原來待遇支付,具體分析如下:
1、工傷骨折工資按照原來的工資待遇進行發放。職工因爲工作而受到了事故的傷害或者是患了職業病,從而需要暫時停止工作去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間,原來的工資福利和待遇不變,由職工所在的單位每個月進行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申請傷殘鑑定的流程如下:
1、提出傷殘鑑定申請。當事人出院後,攜帶醫療票據、診斷證明和病例委託專門的殘疾鑑定機構鑑定;
2、鑑定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後,應當攜帶本人的案件、診斷證明等材料,由鑑定人員現場鑑定;
3、鑑定機構將根據當事人的傷情,在一定期限內出具是否構成殘疾和傷殘程度的鑑定意見;
4、鑑定意見將作爲索賠金額的參考依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