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情節不嚴重的逃離部隊的行爲,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
2、對軍人逃離部隊時或者逃離部隊後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爲的定罪問題,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爲本身已情節嚴重,構成逃離部隊罪的,應與其又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爲進行數罪並罰;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爲本身沒有嚴重的情節,可將逃離部隊作爲其他犯罪行爲從重處罰的情節,不再定逃離部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