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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佔地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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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佔地的最新規定

1、據國土資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爲,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2、也就是說在農業用地上修建養殖場,不算屬於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也無需再審批養殖用地,但要建養殖場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選址、佈局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2)畜(禽)舍的設計、建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採光、通風和污物、污水排放設施齊全,生產區清潔道和污染道分設;

(3)有專職防治人員以及專業的消毒、隔離、污物無害化處理設施;

(4)飼養、防疫、診療等人員無人畜共患病;

(5)防疫制度健全;

(6)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之後,再申請《營業執照》;

(7)如果是種羊場,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Tags:養殖 佔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