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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範圍的方法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6.46K

確定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範圍的方法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爲3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患者知道損害後果發生或知醫院有過錯時可作爲起算點;超過20年未起訴將喪失勝訴權;患者提出賠償要求或調解可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爲3年。

法律分析

一、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費;

2、誤工費;

3、陪護費;

4、住院伙食補助費;

5、殘疾生活補助費;

6、殘疾用具費;

7、喪葬費;

8、被扶養人生活費;

9、交通費;

10、住宿費;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12、鑑定費。

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爲3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鑑於醫療糾紛專業性極強,實踐中一般採用“知道”而非“應當知道”的標準,具體來說,即患者知道有損害後果發生時,可以以此作爲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2、或損害後果出現後一段時間,患者透過某種途徑知道權利被侵害(即知醫院有過錯)時,也可以作爲3年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但最終損害後果出現後超過20年患方未起訴的,喪失勝訴權。

3、同時,如果患者有證據證明其在一年內曾向醫院提出賠償要求,或雙方經第三方調節機構調解的,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將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仍爲3年時間。

拓展延伸

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法律途徑

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法律途徑涉及多個方面的法律程序和機構,以確保受害者能夠獲得合理的賠償。首先,當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損害時,受害者可以透過與醫院或醫生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功,受害者可以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要求調查並採取相應的行動。此外,受害者還可以尋求法律援助,諮詢專業的醫療事故賠償律師,他們將提供法律建議並代表受害者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受害者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和證人證言,以支援其索賠要求。法院將根據法律規定和證據來判斷醫療事故的責任,並作出相應的賠償決定。最終,受害者可以透過執行程序來追討賠償金。總之,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法律途徑爲受害者提供了一種合法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結語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範圍廣泛,包括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等多個方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爲3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法律途徑中,受害者可以透過協商、投訴、法律援助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法律途徑爲受害者提供了一種合法的途徑來獲得合理的賠償。

法律依據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三十三條 鑑定人應當到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機構面見、詢問患者,該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鑑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鑑定事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四十四條 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醫療機構認爲前兩款規定的精神障礙患者不宜出院的,應當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仍要求出院的,執業醫師應當在病歷資料中詳細記錄告知的過程,同時提出出院後的醫學建議,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簽字確認。

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醫療機構認爲患者可以出院的,應當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及時組織精神科執業醫師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進行檢查評估。評估結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