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原因有以下幾點:1、原則上,具有
親密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送具有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的
紅包或
轉賬的,應認定爲無償贈與,不應認定爲借貸,也不應認定爲彩禮的範圍。
2、發送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的紅包或轉賬後,雙方透過借條等方式對該錢款作出約定的,應以雙方約定爲準,即應認定爲借貸。
3、戀愛過程中,一方透過語言或其他方式“強迫”對方發送具有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的紅包或轉賬的,應認定爲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
當不能達到給付錢款一方所追求的締結婚姻爲目的時,該解除條件成就,贈與行爲失去法律上的意義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