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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物料怎麼寫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6.5K
1. 求關於物料員職位申請怎麼寫

申請書 尊敬的**: 我是***,鄭重的向**提出*****這一申請. *********(根據實情詳細說明原因)****************************************************************************************************************************** 我(希望/願意/一定。

申請物料怎麼寫

..)(申請成功後我會怎樣) 希望**能夠(批准/考驗/接受)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月**日 我想說的:對於這你先介紹自己比如自己的文化水平,自己的工做經驗等這就要自己說了.在說出要申請的原因比如說本人想爲公司出力 自己有很多工作的經驗,意見等對公司提 本人對公司的前途很看好 本人也很想爲公司出力 在說出如能有辛被公司重用後爲公司效力的決心等 最後表達自己內心非常想爲公司出力 ,表達出自己年輕要有爲的 熱情心情等 這都要看自己的實際情況去說 我是寫寫而已 不好別見怪哦 謝謝能爲你回答。

2. 向上級爭取資物資的申請怎麼寫

這個問題,可複雜亦可簡單。首先你是要向什麼性質的單位或部門申請,如果是企業,申請形式可簡單些,事由要直接明瞭,說明物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與必要性,甚至將產生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如何。企業最追求利潤與效益,只要是必需的,那麼即使申請形式簡音了點,也會得到批准。第二,如果是向政府機關申請物資,那這程序可複雜了點。(1)、在形式上要符合公務文書的要求,這點,可以查閱《公務員寫作應用手冊》,即使沒有一模一樣的範文,但多閱讀幾篇申請例文,感悟一下它的用詞與文風,不要貪圖華麗;(2)、理由,一定要冠冕堂皇,要立足於爲人民、爲社會服務着想,在當前是爲民生工程着想,最充分了。最後,最重要的一點:不管是什麼形式的申請,不管是何部門何用途的物資或資金,最好先透過某種渠道,在適當的時候,向上級先溝通一下,這要更能確保申請成功。

祝申請成功!

3. 公司經常缺少物料怎麼寫離職申請,這可以人作爲原因嗎

用人單位經常缺少物料不是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已正常上班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屬於勞動者違法,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透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爲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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