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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錄用跟編制有關係嗎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3.07W

取消錄用跟編制有關係嗎

取消錄用跟編制有關係,具體取決於招聘單位的編制情況和相關規定。編制是指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費、崗位職責等因素確定的職務總量和人員數。招聘單位在招聘過程中需要根據編制和用人需求來確定招聘計劃和崗位空缺數,並進行公開招聘。如果招聘計劃和空缺數超出編制限額或因其他原因導致編制無法承擔,單位就可能取消招聘計劃,即取消錄用。

小編還爲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事業編制試用期內可以申請取錄嗎

可以申請取錄,但會有一定的影響。

如果提出取消錄用,省級以下直屬機構的,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機關備案;

地方各級機關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和備案。

影響

如果取消錄用成功,個人檔案裏會裝進個人申請和取消錄用批覆等有關材料,以後政審會將其作爲重要參考;

如果在未經報考單位同意而強行離崗的話,按考察不合格取消錄用,同時記入誠信檔案

事業單位試用期不合格被取消錄用,對以後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有影響嗎?還可以參加考試嗎?

1、肯定是可以參加考試的。

2、試用期沒能透過考覈對你當前工作有影響,對以後政審也會有影響。

3、所以,考試可以參加能不能錄取就看單位的要求了。

教師編擬錄取後單位領導有權取消嗎

有。根據《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得知“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爲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編制數調整、人員優化原因,會出現教師編制數量的變化,但是對於考上並擁有教師編制的個人,不會受到影響。

在編教師被解聘後還是編制嗎

【法律分析】:不是編制了。有編制的教師,不會被輕易的解聘。除非該教師嚴重違反學校的紀律或者國家的法律爲人們眼中的鐵飯碗,在編教師被解聘的後果嚴重且影響大,而且事出必有因,若無故被解聘、具體方案如下:1、有編制的教師被解聘後如有不服,可以向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投訴,或者申請教育局管轄跟進;原崗通常會競聘上崗,解除工作關係的在編教師會經協調後調到其他公辦學校去;人事關係檔案會由教育局去申請調動。2、兩個公立校所受一個教育局管轄的話,調動更易進行;橫跨兩個教育局管理情況下,需要聯繫兩個教育局的人事部門。3、在職教師違規補課、收受禮品禮金、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致使工作遭受損失;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學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教育局以及用工學校有權解聘該在編教師,視情況限時不得參與教資考試、或者永不可參與教資考試。一般情況下,在編教師不會被輕易解聘,有人事調動情況下經由用工學校和教育局調和,達成三方滿意後有正常人事調整;除非出現上述第3條列舉的問題,纔會出現解聘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錄用了4個月的公務員取消錄用會對後面報考公務員有什麼影響?

如果你們那信用記錄沒跟上,沒什麼影響,記進信用檔案並且網上可查了,那就有影響了。你也可以找關係讓他們通融下,不記進誠信檔案。

如果記進誠信檔案,本省內5年禁考公務員,考外省的話要具體諮詢報考單位,但規定裏面只寫了“本省內試用期辭職公務員不可報考”,所以就說要上網查誠信檔案。

公務員取消錄用後能考廣東教師編嗎

公務員取消錄用後能考廣東教師編。

依據:《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爲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取消錄用是行政編公務員獨有的教師應該沒有。

沒有編制容易被辭退嗎

沒有編制容易被辭退。沒有編制的員工與用人單位屬於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法定條件下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試用期取消錄用資格對以後有影響嗎

公務員隊伍是國家政務順暢運轉、各項改革順利推行的寶貴人力資源,社會各界需要以理性態度對待這一羣體。同時對公務員隊伍的管理應有其嚴明的程序,每個在職人員都應該根據程序依法辦事,不管是錄用還是辭職都應該根據公務員管理規範進行。其實試用期辭職準確的說是申請取消錄用資格,這個是可以的,取消錄用資格後再考上公務員的,也不是絕無僅有,但就整體來說,還是一般和特殊的關係,不能用來指導全局。

1、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有些情況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七條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即:

(二)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2、試用期申請取消錄用後,都必須到公務員局備案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機關取消錄用,由機關審批並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爲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機關取消錄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定。

3、取消錄用後,你的個人檔案裏會裝進個人申請和取消錄用批覆等有關材料,假如你日後又考上了其他單位公務員,政審時會作爲重要參考

4、你提出的取消錄用理由必須合情合理且不能影響到下一次報考。

如果你理由不充分,單位不會同意,硬辭職不幹的話,輕則按考察不合格取消錄用,重則會記入誠信檔案,這些都會對你下次的政審產生不利影響;

5、“前車之鑑、後人之師”這句話有時也不是真理。

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與時俱進纔是正確的。國家公務員局領導說過:幾年來,我們對機關和地方公務員招考中的違紀違規和不誠信行爲資訊進行彙總,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與誠信檔案庫”。機關和各地在組織公務員錄用考試時會將報名人員資訊與檔案庫中的人員資訊進行比對,使在任何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爲並仍處於禁考期的考生都不能報考,確保考試的嚴肅性。

同時,招錄機關也將考生是否在檔案庫中有不誠信行爲記錄作爲重要的誠信參考。每次公務員錄用考試結束後,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會按照權限對考試各環節的違紀違規行爲和不誠信行爲進行認定處理並上報,由我們對檔案庫資訊進行更新。

6、試用期內到底可不可以再考公務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所以你申請取消錄用未獲批准前是不能再參加其他考試的,你偷偷報考了,但是取消錄用審批書是註明時間並存在檔案裏,政審是很容易被發現的。

7、既然試用期不能報考,那乾脆辭職再考行不行?

除非你是考霸,逢考必上岸,或者實在不願意在現單位呆了,哪怕以後考不上也要離開的才建議你這麼做。因爲公考都有一定的偶然性,你國考成功不一定省考成功,這次成功不一定下次成功,所以絕對要三思而行。

請問事業編制的會不會辭退?跟合同工有什麼區別?行政編制的應該不會辭退吧?

1、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會被辭退,行政編制工作人員也會被辭退,都有明確規定。

2、合同工,企業透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一樣也會被辭退,也有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覈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覈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覈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爲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八十五條 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展資料: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爲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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