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指,籃球運動員在運球或上籃、投籃時防守人員打手,這樣就會被裁判吹其打手犯規,根據FIBA2004年籃球規則,正式的名稱是“非法用手”,分爲下列幾種:
1、用手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2、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3、反覆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爲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4、在投籃過程中,當球出手後防守隊員打手,有身體接觸,則視爲打手犯規,因爲此時進攻和防守的兩方角色未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