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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傳喚證兩次沒去可以坐高鐵嗎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6.7K

異地傳喚證兩次沒去可以坐高鐵嗎

異地傳喚證兩次未能乘坐高鐵。一旦傳喚人沒有及時到達案件,在透過相應的許可程序後,可以強制傳喚,在此之前住店乘車沒有影響。傳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利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時間接受訊問的訴訟活動。開庭前,審判人員可以集結檢察官、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覈實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傳票、通知至少在開庭前三天送達。

異地傳喚證兩次沒去可以坐高鐵。

如果被傳喚人不及時到案,在經過相應的批准手續後,可以對其強制傳喚,在此之前住店乘車沒有影響。

傳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話的訴訟活動。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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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傳喚證兩次沒去可以坐高鐵。

如果被傳喚人不及時到案,在經過相應的批准手續後,可以對其強制傳喚,在此之前住店乘車沒有影響。

傳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話的訴訟活動。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根據我的瞭解,異地傳喚證是由法院或公安機關發放的,要求被傳喚者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庭。如果你兩次未按時出庭,這可能會導致法律後果。關於是否可以坐高鐵,我非常建議你諮詢當地相關部門或律師以獲取準確的法律意見。他們可以根據你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給予你適當的建議和指導。記住,法律事務很複雜,最好諮詢專業人士以確保你的權益得到保護。

異地傳喚去不了怎麼辦

被傳喚,在外地去不了的,需要提前與溝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派出所、縣級以上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

一、傳喚在異地如何處理

可以看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可以配合,不合法則不用管。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或者機關的證明檔案,”

二、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1.在採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

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

採取拘傳只是爲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說,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必須出示人民或機關的證明檔案。證明檔案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和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訊問任務的證明信。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派出所、縣級以上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經出示人民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派出所、縣級以上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我剛被公安傳喚過可以坐火車去外地嗎?

我剛被傳喚過,可以坐火車去外地嗎?我覺得被傳喚過如果沒有問題的話,肯定是可以去外地的。如果你有什麼案例案底的話。機關也不會讓你去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坐高鐵嗎

【法律分析】

有案底的人可以坐高鐵,鐵路局並未禁止有案底的人乘坐高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異地警察上門帶人去外地坐高鐵嗎

一般不坐

去外地抓人,主要用警車。如果用警車不方便也可以乘坐其他交通工具。

異地傳喚不去會被網上通緝嗎

不會。傳喚不去的話不會被通緝,只能夠說必須要配合機關的這樣的一種傳喚的工作,所以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拒絕這種傳喚的話,那麼會被強制性的來進行相關的措施,也就是說針對犯罪嫌疑人的話,會強制他到案來配合工作。如果連續兩次以上異地傳喚不去,可能的結果就是,異地警方會直接上門進行強制傳喚。但是不會被網上通緝,因爲案件還沒有到進行通緝的程度,只有在進行傳喚等,調查完相關事實之後,纔會進行拘留、逮捕,或者通緝的後續處理。

一、傳喚不去後果:

1、機關對不需要羈押的嫌疑人進行傳喚時,如果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不會網上通緝,機關可以拘傳到指地地點。

2、對於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嫌疑人在逃的,經縣級以上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在逃人員進行網上通緝。

二、什麼情況會被網上通緝:

1、所謂“網上通緝”是指門內部網絡共享全國範圍內的通緝犯資料,這樣當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現時可以馬上進行資料比對,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後,在無法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機關一般都會啓動網站追逃程序,但網上追逃不同於網上通緝。

2、在刑事訴訟法中,通緝是一種執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對象是應當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網上追逃的對象不僅包括辦理的逮捕法律手續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對象是前面所提到的刑事立案後而又抓捕不了的犯罪嫌疑人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3、傳喚和網上逃犯是兩碼事,不是說傳喚不去就定爲逃犯的。

有犯罪嫌疑,並有較充分的證據證明,被確定爲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經一定的審批程序,可以上網追逃。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或者機關的證明檔案,”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爲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三、傳喚程序需注意的問題: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3、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4、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爲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5、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透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6、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7、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8、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9、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爲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0、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法律依據:

《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八條: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機關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二百七十四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經縣級以上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

通緝令的發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機關負責人決定。

異地協助調查不去的後果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凡是對案件瞭解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而對於調查取證有幫助的人,機關可以請他們協助調查,機關對需要協助調查的人會發出傳喚證傳喚,當事人是需要去的,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公安機關異地傳喚可以不去嗎,若去了費用怎麼算

傳喚不可以不去。

一詞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者階級的意志,按照確定標準設定的機關及其警務人員。一般指按照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和社會治安秩序,在機關中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的職能是維護和社會治安秩序,防止和懲治危害和利益的一切違法犯罪分子。是國家實現管理的重要國家機器,實現統治階級統治的重要工具。實際上職能的體現,就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具體實現。所以是階級社會的產物。

傳喚是指司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話的訴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一條 人民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的迴避,由其所屬的機關決定;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的機關決定。

異地公安電話傳喚可以不去嗎

異地電話傳喚不可以不去。傳喚必須去,如果不去的話,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是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將其帶至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傳喚沒去躲了一年

法律分析:收到傳喚證一年了沒去的法律責任問題:1.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因爲違反治安管理而被傳喚,若傳喚證未寫明原因,可以不去,但若寫明原因,有正當理由不去也不違法。但如果是因爲違反治安管理接受調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能就要承擔行政責任。2.承擔責任的情形:如果因觸犯刑法而被傳喚是必須前去的,否則違法。一年沒有去,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異地傳喚是違法的,因此,若傳喚證中註明爲異地傳喚,可以不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或者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異地派出所打電話讓我過去可以不去嗎

如果是派出所傳喚,不可以不去。所以傳喚必須去,如果不去的話,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是可以依法實施強制傳喚的。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如果當時派出所對你作了行政處罰 ,是會記錄在案的。公司調檔案時會加以說明,如果只是詢問,就沒有記錄。.被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如果是證人身份,可以說明特殊情況不去。.如果是當事人身份,喚去做筆錄必須去,否則,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覈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覈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 (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