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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執行董事是什麼職位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9.2K

營業執照執行董事是什麼職位

1.法定意義上的執行董事,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上市公司意義上的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爲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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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是什麼職位

執行董事是指除了參與董事會的經營決策還兼任公司經理的職位。

執行董事與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職責;作爲一名高管,負責公司業務執行。具體又有兩種情形:一是專職執行董事,即專執行董事,指在公司中負責業務執行的董事。執行董事在公司有雙重身份:作爲一名董事,負有和其門執行董事會的業務工作的董事;二是兼職執行董事,指那些兼任公司進階管理職位如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的董事,又稱管理董事、經理董事。

如果一位董事在任職公司中不同時擔任執行職務,就被稱作非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只參與決策,不參與執行,外延上包括外部董事與職工董事,非執行董事通常是其他公司的執行董事、高管。

執行董事的工作職責

1、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積極履行董事會職能或指定職能。

2、如果公司因董事會職能不全面、行使合理而遭受經濟損失,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且原因未明確歸屬於董事職責分工的,所有執行董事應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3、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董事職權的執行,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如果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董事會,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執行董事是什麼職位

法律分析:執行董事,是指參與經營的董事。作爲法定意義上的執行董事,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作爲上市公司意義上的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並沒有明確的法規依據。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是相對的,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爲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是什麼

法律分析: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爲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董事就是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的,可以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發表意見。要求,它的意見必須是的,不會受到某一個集團利益的指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執行董事是做什麼的?負責什麼呢

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爲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

執行董事負責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並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職務。

第四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