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
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爲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一、婚前債務誰來承擔呢
一般而言,婚前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一方婚前債務就轉變爲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
二、婚前個人債務是指什麼
婚前個人債務是指婚前以一方名義承擔的債務。在現實生活中,主要是指前由一方個人舉債,婚後未還清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個人債務是由於特定的法律事實而與債權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原則,債權人只能向特定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配偶主張權利。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則由於財產性質的變化,一方婚前債務的性質也化爲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三、婚前沒有財產只有債務如何進行婚前債務公證
需要先確定這筆債務是不是已經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而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所以自然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因此,一般情況下婚前債務只能找還錢一方還款。
2、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並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爲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已經成爲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那麼,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
此時,這筆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