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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中哪些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42W

法律主觀:

一、哪些人不可以當委託辯護人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5、人民陪審員;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的人。上述第4、5、6、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二、刑事案件委託手續怎麼辦理委託律師辦案須辦理以下手續:(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2)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三份,一份呈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託人儲存;(3)開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由律師呈交辦案機關。對於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律師事務所可以指派律師承辦,但須按規定辦理委託手續。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應辦理收案登記,編號後建立卷宗。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或者委託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師無法正常履行職務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律師由於以上事由解除委託關係,應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負責人同意,並記錄在卷。

公訴案件中哪些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