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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了財產如何分配?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9.58K

夫妻離婚了財產如何分配?

房產是一般家庭的最大宗、最貴重財產,婚姻關係解除時,對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是一個焦點問題。在討論如何分割前,先闡明兩個概念:何謂個人房產,何謂共同房產?所謂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婚前(以結婚登記日爲準)的房產或法律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房產。主要是指:

(一)一方結婚登記前已經取得取得全部產權或已經交付全部購房款的房產;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所謂夫妻共同房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即從男女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爲止。主要是指:

(一)婚後以雙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財產購買所得的房產;

(二)婚後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房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原則是,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顧、保護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具體有如下規定: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雙方對夫妻共同房屋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四)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當事人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五)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