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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爲子女寫改名申請書改怎麼寫,求格式|監護人撫養申請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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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護人爲子女寫改名申請書改怎麼寫,求格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相關檔案精神,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監護人撫養申請怎麼寫 監護人爲子女寫改名申請書改怎麼寫,求格式

改名申請書

XX派出所:

XXX系XX(孩子父親)與XX(孩子母親)之子女。

孩子的父母即孩子的監護人。

現因XXXXXXXXXX,xxx的父母申請將XXX的名字改爲XX。

特此申請

父親:

母親:

時間:

2.撫養關係證明怎麼寫

撫養關係證明。茲證明王某某身份證號和付某某身份證號是夫妻關係,爲本轄區居民,二人共生育三個子女,分別是女兒某某某。

身份證號某某某兒子某某某,身份證號某某某,女兒某某某,身份證號某某某,特此證明。證明單位蓋章日期,年月日。

然後找市上的領導蓋章即可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章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喪失父母的孤兒;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孤兒的監護人;

社會福利機構;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無子女;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年滿三十週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3.收養個人申請書怎麼寫

姐說你去那種負極辦辦戶籍,那個地方寫個申請。你要肯定跑好多個部門的。

辦理條件:

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30週歲。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辦理登記所需材料:

1.家庭戶口簿;

2.身份證;

3.婚姻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證明;

5.撿拾經過證明;

6.棄嬰發現地派出所出具的棄嬰證明;

7.市計生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根據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領養孩子需辦理以下手續: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爲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爲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爲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 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4.如何申請做監護人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爲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申請確定監護人是指如果對擔任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指定,對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定監護人。

[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的規定,不服指定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申請確定監護人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16條、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23條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1

本案由爲第三級案由。申請確定監護人的,必須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⑴必須經過有關組織予以指定。對於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於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院確定監護人要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的(1)?(3)項或第17條第1款中的(1)~(5)項規定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還應當在接到有關組織關於指定監護的通知(書面或口頭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章的規定,特別程序中並沒有規定申請確定監護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條第1款的規定:“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皖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這裏指的是被指定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按《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審理。根據該意見第20條規定,對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琿。因此,申請確定監護人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一章的規定。

爲區別“申請指定監護人案”與有關組織的指定監護人,將《規定(試行)》中的“申請指定監護人案”變更爲“申請確定監護人”。這樣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第(1)?(3)項或第17條第1款中的第(1)~(5)項規定視爲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5.收養申請範文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爲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爲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說明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是確立擬製血親關係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年滿三十五週歲。

送養人的條件是: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爲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6.自願離婚協議書上關於孩子撫養權和監護權應該怎麼寫

協議離婚只需安排好孩子撫養及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後,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結婚證及戶口薄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並領取離婚證即可。

如果協議不成,需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重要的是寫清孩子的歸屬和撫養費的支付多少,家庭財產和債務的劃分等,網上一般有模板,可以結合自己的情況參考下。

離婚登記手續: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要求離婚但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7.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申請書怎麼寫

父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須提供由戶籍所在地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材料(工傷傷殘等級達四級以上,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由縣級民政部門覈定、審批。

會讓填一張申請表的,照着寫就行。收到申報材料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覈實。

縣級民政部門也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批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相關單位均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擴展資料:根據新《辦法》,納入保障範圍的兒童有四大類:一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獨立生活的孤兒,以及年滿18週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讀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孤兒;二是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另一方失蹤、棄養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中,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三是父母失蹤或者棄養兩年以上,查找聯繫不到父母資訊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四是未滿18週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8.怎樣申請成爲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爲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爲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爲: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爲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相關知識

(一)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4)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