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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借款和抵押借款的根本區別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6.18K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爲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爲。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透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一、無擔保債權與無擔保債權人的意思是?

無擔保債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沒有提供擔保的債權,即普通債權;而無擔保債權人則是指享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不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

常見的債權擔保形式一般有以下幾種:

1、質押。質押分爲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權利質押可以質押的權利有: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匯票、支票、本票等。

2、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

3、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4、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

5、留置。留置權主要適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債權。

二、民法典中抵押擔保的特徵有哪些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爲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

4、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作爲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權利。所謂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隨意處分抵押物。所謂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對抵押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

質押借款和抵押借款的根本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