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到檢察院取保候審的容易程度取決於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包括: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嬰兒、證據不充足、持有出境證件可能逃避偵查、複議複覈、案件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結、需要進行司法鑑定、判決緩刑等。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需在7天內決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審,並簽發相應決定書和通知書。保證人或保證金也可能需要提供。
法律分析
一、案子到檢察院取保候審容易嗎
1、案子到檢察院,取保候審是否容易,關鍵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2、如果滿足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二、哪些情形適用取保候審
下列情形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收集到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施了犯罪行爲,在拘留期限內收集不到相應證據,需要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4、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7、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案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
8、因進行司法鑑定,在法定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審。
9、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爲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
10、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的。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結語
取保候審是一項複雜的程序,關鍵在於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條件。符合條件的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包括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證據不充足的拘留人,持有有效出境證件可能逃避偵查的人等。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應當在7天內作出答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通知書。在此期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這一制度爲確保正當程序和人權保護髮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訂):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爲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接受社會觀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