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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給的錢離婚要還嗎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33W

法律客觀: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甲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法律的上述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因爲上述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於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爲不利的影響。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作了限制。但法律對男方特定期間內起訴權的限制並不是絕對的,如果由於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二)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婚後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該受理。因爲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姦懷孕,違背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是對夫妻感情的極大破壞,在此情況下,繼續限制男方的離婚起訴權,對男方顯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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