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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多少週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6.4K

法律主觀:

1.解散事由。 合夥企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 合夥協議 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 合夥人 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 營業執照 ; (7)出現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 清算 人的確定。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 債權人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 3.清算事務。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4.合夥企業財產清償順序。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 工資 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 債務 ;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5.解散後原合夥人的責任。 6.清算報告。

已滿多少週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