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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法律義務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9.17K

婚姻的法律義務

。夫妻之間的義務和責任:。1、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2、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3、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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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關係夫妻雙方的義務

婚姻關係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法律關係,是男女雙方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形成的。婚姻關係中的夫妻相互享有權利和義務,而維持婚姻關係並不容易,那麼民法典婚姻關係夫妻雙方的義務有什麼?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婚姻關係夫妻雙方的義務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係的維持,要依靠夫妻雙方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相互尊重,相互關愛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二、夫妻關係的內容

      夫妻關係是指由合法婚姻而產生的男女之間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夫妻關係是家庭產生的前提,是的基礎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關係包括夫妻人身關係和夫妻財產關係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夫妻人身關係:夫妻人身關係是指沒有直接財產內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具體包括: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和干涉;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和管教、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二)夫妻財產關係:夫妻財產關係是指夫妻之間在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

      它是夫妻人身關係引起的法律後果,直接體現一定的經濟內容。

      依據《民法典》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些都是婚姻關係維持的依靠。

新婚姻法夫妻義務有哪些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或干涉。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夫妻間的義務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係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爲夫妻人身關係和夫妻財產關係兩種。

      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或干涉;

      (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

      1、夫妻財產製,我國夫妻財產製是婚後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制並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作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父女關係,也稱親子關係,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父女關係可以分爲婚生父女、非婚生父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主要都爲了保障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而另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和干預,要互相照顧對方,擁有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同時也有計劃生育的義務。

婚姻中丈夫對妻子的責任義務

1、夫妻有相互撫養的義務。當妻子需要撫養時,丈夫應當履行對妻子的撫養義務,不履行時,妻子有權要求丈夫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2、夫妻之間應當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3、對於夫妻共同債務,丈夫有也負有清償的義務。父母對孩子的撫養教育義務,不因夫妻之間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滅。

丈夫的責任和義務:

1、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

2、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3、使用自己原來姓名的權利;

4、平等協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從屬的權利以上責任和義務是夫妻雙方都應該履行的。丈夫,已婚女子的配偶。保護妻子不受傷害(包括身體和精神),關懷,善待、對自己、妻子、子女負責任,忠誠不背叛(包括身體和精神)。支撐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尊重家庭成員,公平公正處理家庭事務,分擔家務。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該義務實質上是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延續。因此,殘疾人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對其給予適當的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之間的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以及相互扶持的義務、撫養子女的義務、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暴力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範圍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