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認定審查有如下規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審查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審查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2、審查申請應當載明審查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審查僅限於一次;
3、複審申請人透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審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複審申請和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覈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覈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覈以一次爲限。
第七十二條 複覈申請人透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覈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覈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複覈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複覈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覈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