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根據國家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規定之: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